二、不可抵擋神所見證的人。
三、在神的面前安分守己不可放蕩。
四、說話應有分寸,行事說話必須隨從神所見證的人的安排。
五、當敬畏神的見證,不可忽視神的作工與神口中的說話。
六、不可模仿神的說話口氣、說話目的。
七、外表不可做明顯抵擋神見證之人的事。
八、不得欺哄隱瞞你眼前站立的神。
九、不得在你面前的神前說淫詞妄語。
十、不得花言巧語騙取你眼前之神的信任。
十一、不得在神面前指手畫腳,順服一切從神口裡說出的話,不得反抗抵擋也不可辯駁。
十二、不可隨意解釋神口所說的話,當警戒你的口舌,免得因你的口舌中了惡人的詭計。
十三、當警戒你的腳步,免得越過神給你劃分的地界,使你站在神的角度上說狂妄的話,因此而被神厭憎。
十四、不可隨意傳說神口所說的話,免得讓人嗤笑你,讓魔鬼捉弄你。
十五、對今天神的所有作工都順服,即使不明白也不得論斷,只能尋求交通。
十六、任何人不可越過神的原有地位,只能站在人的角度上事奉今天的神,不能站在人的角度上來教導今天的神,這是錯誤的作法。
十七、神所見證的人的地位誰也不許站,說話行事、心思意念都站在人的位置上,這是當守的,是人的職責,誰也不可更改,這是觸犯行政的事,是每個人都該記住的。
摘自《國度時代神選民必須遵守的十七條誡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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